答: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(第19号)——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条有关规定,去眼袋手术是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》中医疗美容外科的一级项目。
可实施该手术的机构
(1)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。
(2)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。
(3)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。
(4)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。
(5)医疗美容医院。
(6)三级整形外科医院。
(7)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。
以上都是可以做祛眼袋的机构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